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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2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
3、网络投票时间: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年3月31日的交易时间,即9:15-9:25,9:30-11:30和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年3月31日9:15-15:00期间的任意时间
7、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,代表股份共计531,005,13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.1225%。其中,中小投资者共53名,代表股份共计195,587,245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.8285%。
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,代表股份共计235,368,358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.0819%。
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名,代表股份共计295,636,773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.0407%。
表决情况:同意530,914,331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29%;反对90,80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71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:同意195,496,445股,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536%;反对90,800股,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464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(二)通过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、公司类型、修订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》
表决情况:同意530,914,331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29%;反对90,80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71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,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/3以上通过。
表决情况:同意530,906,331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14%;反对98,80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86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530,906,731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15%;反对98,40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85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表决情况:同意530,906,331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14%;反对98,80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186%;弃权0股,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。
国浩律师(长沙)事务所律师董亚杰、宋炫澄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,见证律师认为: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合法有效。
1、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;
2、国浩律师(长沙)事务所出具的《国浩律师(长沙)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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